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A 銀行 113 年 7、8 月份營業稅資料如下:利息收入 4,500,000 元,出售金條收入(銷售額)3,000,000 元。此外,動產、不動產等出租收入(銷售額)1,200,000 元,手續費收入(銷售額)800,000 元,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各項相關業務購置進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為 80,000 元,假設無留抵稅額,請計算本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 A 308,200 元
- B 457,400 元
- C 307,400 元
- D 432,600 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家銀行的總經理。如果你的銀行除了借錢給人(收利息),還把多餘的辦公空間租給別人(收租金),法律會認為這兩筆錢的「生意性質」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對這兩種生意規定的「稅率」不同,而且規定只有與「收租金」相關的開銷發票才能抵稅,你會如何分類你的收入與進項憑證來計算稅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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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算出這道題目,代表你對《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稅務實務上是相當高階的判斷,表現得非常好!
銷售性質與稅額歸類
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分類銀行各項收入的課稅屬性。首先,利息收入(4,500,000 元)屬於銀行本業,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2 節規定課徵 5% 稅額;手續費與租金收入合計 2,000,000 元,已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稅率 5%)。最易忽略的是金條銷售,依《營業稅法》§8 第 1 項第 30 款規定屬免稅項目,故其銷項稅額為 0。因此,總銷項稅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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