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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請解釋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效要件與登記處分要件之意義,以及民法物權編中之具體規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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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考點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兩種登記主義」:設權登記與宣示登記。接著應該按以下順序展開論述:第一部分,清楚定義何謂「登記生效要件」(因法律行為而生),並點出民法第758條;第二部分,定義何謂「登記處分要件」(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並點出民法第759條。論述時,必須強調「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如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形成判決)」的本質區別,並說明為何後者在登記前即可取得物權,但處分時必須先辦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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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的理解,特別是因「法律行為」與「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物權變動,在登記效力上之差異,即「設權登記」與「宣示登記」之區別。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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