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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有一宗土地並於其上自建違建 A 屋一棟。甲於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 年 1 月 1 日清償,並以其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遂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拍賣甲之土地。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物之拍賣,更進一步表示若土地被拍賣,他要以建物所有人的身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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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兩個核心主張需要分別檢驗: 第一,時效完成與抵押權實行期間(民法第880條)。要帶領考生精確計算期間:清償期87年1月1日。借款請求權時效15年,至102年1月1日屆滿。抵押權除斥期間為時效完成後5年,故至107年1月1日屆滿。乙於107年1月1日當日聲請拍賣,剛好壓線,抵押權尚未消滅。故甲抗辯法院不得拍賣,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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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有二:一是原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期間計算(民法第880條);二是土地與其上違章建築同屬一人時,土地遭拍賣,建物所有人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抑或僅適用法定地上權(民法第876條、土地法第104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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