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離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
- B 經法院和解成立
- C 經兩願協議離婚者
- D 經調解離婚成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權力介入」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件法律行為僅涉及兩人的「私下協議」,與經過「法院認證」的法律行為相比,哪一種情況下政府機關更需要雙方同時現身,以確保這項決定不是被強迫或造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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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共同申請原則與例外迷思
同學你好,看到你選擇了 (A) 裁判離婚,這代表你可能正確掌握了「身分行為應慎重」的法理,但卻忽略了法條中關於「單方申請」的例外規定。在行政法與戶籍實務中,身分登記(如結婚、離婚)原則上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是為了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然而,當離婚事實已經過司法機關介入,例如 (A) 經法院裁判確定、(B) 和解或 (D) 調解成立時,其法律關係的真實性已獲保障,此時為了避免敗訴方刻意不配合,法律便允許由當事人一方單獨申請。
兩願協議離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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