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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95 年未經乙之同意,在乙所有已登記的土地上自行蓋一棟無法保存登記的房屋,並在上開土地上挖一條排水溝,另在該土地種植一批果樹,乙於 112 年始向法院以物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試問在本件未拆屋還地前,乙土地上所存在之上開房屋、排水溝及一批果樹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又甲可否主張乙之物權請求權已罹消滅時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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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將題目拆解為兩個層次的問項:第一是「不動產及其附合物之所有權歸屬」,第二是「物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 所有權歸屬部分:必須分別就「房屋」、「排水溝」、「果樹」三者之法律性質進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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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兩個考點:一是民法上關於不動產、定著物及附合物之區分與所有權歸屬(民法第66條、第811條);二是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歸屬與物上請求權
💡 辨析定著物、成分之歸屬與已登記土地請求權之時效特性
比較維度 房屋 (違章建築) VS 排水溝與果樹
法律性質 獨立之定著物 土地之重要成分/部分
所有權歸屬 建造人原始取得 由土地所有人取得 (附合)
法規依據 民法第66條第1項 民法第811條、第66條第2項
💬房屋具獨立性故權利分立,溝樹與土地結合故權利歸一。
🧠 記憶技巧:房屋獨立、溝樹附合;登記土地,時效不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違章建築因不能登記而無法取得所有權,或遺忘已登記土地排除時效規定。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善意占有人之孳息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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