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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為成年男子,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時好時壞,甲之父丙因而向法院聲請甲監護之宣告,並由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餐廳與 20 歲之乙女相談甚歡,甲當時回復原狀而精神正常,甲乙即找 2 證人簽訂結婚之書面契約,甲未經監護人丙之同意,於精神狀況正常之情形下,與乙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試問戶政機關人員能否以甲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或未經監護人之同意拒絕辦理結婚登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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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身分行為(結婚)」之效力問題。

  1. 辨識考點: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15條為「無行為能力人」。但甲於「回復常態(精神正常)」時與乙結婚,這帶出了「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在行為能力要求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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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人)於回復常態具備意思能力時,其所為之「身分行為(結婚)」是否有效,以及身分行為是否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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