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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 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 11月間,15 歲之丁在學校,老師辛授與代理權給丁,請丁代理辛向廠商己購買 50 本參考書,丁未經甲乙同意,即以辛之代理人名義與己簽訂書籍買賣契約,而 17 歲之戊,於 112 年 12 月 8 日,未經甲乙之同意,以信紙親自書寫遺囑,寫明將所有 A 屋遺贈給女友,並書立 112 年 12 月 8日後親自簽名,試問上開丙、丁分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戊所為之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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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不同法律行為的效力,必須逐一針對丙、丁、戊三人的行為分段討論。

  1. 丙(16歲):關鍵字是「持偽造之買賣同意書」。這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的法律效果,應連結至民法第8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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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不同情境下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之效力(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之效力(民法第104條),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遺囑能力與自書遺囑要件(民法第1186條、第1190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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