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乙為夫妻,生子 A 及 B,甲於 111 年 5 月贈與 A 子 100 萬元,甲於112 年 3 月死亡,乙 AB 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遺產清算程序,經申報後,甲死亡僅留有積極財產 300 萬元,但甲分別欠丙及丁各 300 萬元之債務,乙及 AB 共同將積極財產 300 萬元清償丙,以致無現存遺產可清償丁,試問丁可對何人主張何權利?又倘丙被丁請求不當受領之金額,丙可否向乙 AB 請求清償該不當受領之金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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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綜合了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與生前贈與視為遺產的進階計算題。
- 第一步:確定「計算清算比例的遺產總額」。被繼承人甲死前不到2年贈與繼承人A 100萬,依民法第1148條之1,這100萬應「視為其所得遺產」。因此,用以計算清償債務的遺產總額為:積極財產300萬 + 視為遺產100萬 =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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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限定繼承制度下之遺產清算程序,包含:死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之計算(民法第1148-1條)、債務依比例清償之計算(民法第1159條),以及繼承人違法清償時,受害債權人之權利救濟與不當受領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1161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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