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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環保行政]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污染之定義。(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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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名詞解釋題,考生應直接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的法定定義。答題核心句型為『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或危害...之虞』,並建議補充該污染在環境工程中的實務影響以提高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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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規定,三者之精確定義與環境工程實務意義如下:

  1. 土壤污染 (Soil Pollution): 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實務應用上,常涉及重金屬或揮發性有機物 (VOCs) 等污染物的累積,需藉由採樣分析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小題 (二)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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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土水法的名詞解釋題,應優先回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的法定名詞定義。答題時不僅要寫出『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的階層與遞進關係(達管制標準 vs. 有嚴重危害之虞並經中央公告),建議補充後續的行政管制與工程處置對策,以展現法規結合環工實務的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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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Control Site)」指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 特徵包含:(1) 污染來源明確;(2) 污染物濃度已達法定管制閾值。 實務應用為:主管機關公告後,應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 (Control Plan)」。在環境工程操作上,此階段重於「預防原則」,通常優先採取水力控制、垂直阻水牆圍堵等應變必要措施,以防止污染物於土壤及地下水等環境介質中繼續遷移擴散。

小題 (三)

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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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需精準區分「直接造成污染」的污染行為人,與「因特定身分而須負連帶責任」的潛在污染責任人,並補充其在環工整治實務上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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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行為人 (Polluter)」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指因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或仲介、容許上述行為,以及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而直接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潛在污染責任人 (Potential Responsible Party, PRP)」指未直接從事污染行為,但因具備特定身分(如該受污染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因重大過失致使土壤或地下水受污染,而須依法負擔環境連帶清查、處置及整治責任之人。 實務應用與影響:在環境工程與污染場址管理實務中,釐清此兩者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PPP)」的法源基礎。當污染行為人不明、逃匿或無力負擔整治費用時,環保主管機關即可依法責令潛在污染責任人啟動前期調查與後續的場址整治計畫 (Site Remediation Plan),確保受污染的介質能及時獲得阻絕與復育,預防污染物發生相間遷移 (Phase Transfer) 而進一步擴散至深層地下水體。

小題 (四)

為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相關污染場址應採取那些應變必要措施及管制措施?(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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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應變必要措施)與第16條(管制措施)。作答時除了臚列法規要求的行政作為(如停工、替代飲水、豎立圍籬),建議結合環境工程中「風險控管(Risk Management)」與「污染路徑阻斷」的概念,將法條背後的科學意義點出,以凸顯專業度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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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備「隱蔽性」與「累積性」,為避免污染物(Contaminants)藉由擴散或平流作用擴大污染羽(Contaminant Plume),並降低受體暴露風險,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應立即啟動「風險控管」原則,採取應變與管制措施。 【論述】 一、應變必要措施(Emergency Response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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