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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環保行政]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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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污染責任主體歸屬的理解。需區分直接肇事責任與間接/連帶責任。「污染行為人」是指直接從事非法排放、棄置或操作不當而造成污染者;「潛在污染責任人」則是指雖非直接排污,但因重大過失或容許污染發生,基於土地狀態責任而在法律上被賦予連帶整治義務的土地關係人(如所有人、管理人)。配分5分,點出兩者的身分與行為差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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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責任主體之認定。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污染之定義。(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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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純屬法規記憶題。看到題目需立即聯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的法定定義。作答時應將「土壤」、「地下水」與「底泥」分列,並強調共同的關鍵要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導致「品質變更」,且「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配分5分,簡要且準確地寫出法條核心字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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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之法定用詞定義。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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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土污法的分級管理概念。應明確區分「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在法定要件上的差異。控制場址的啟動關鍵在於濃度客觀事實(達污染管制標準);而整治場址的啟動關鍵則是基於控制場址的基礎上,經風險評估(初步評估)具有實質危害之虞。配分5分,分兩點清楚論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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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土污場址分級管理制度(控制與整治場址)。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四)

為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相關污染場址應採取那些應變必要措施及管制措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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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聯想土污法對於污染場址公告後的初步應變與行政管制手段。應分別論述「減輕危害/避免擴大」的實體應變措施(土污法第15條:如提供替代飲水、設置圍籬、停工停業、限制農作物採收)以及「避免不知情者受害與防範脫產」的行政土地管制措施(土污法第16、17條:如禁止土地處分、移轉及新建建物)。配分10分,建議分「應變必要措施」與「管制措施」兩大項條列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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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污染場址宣告後之風險控管、緊急應變機制與土地權利管制。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