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緩繳納,不另加計利息
- B 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 5 年期繳納,經核准者,不另加計利息
-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 3 年
- D 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時,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法安定性」的角度思考:若法律允許因個人困難而調整繳納方式,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以及維護國庫的權利,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時間上限」?此外,為了落實稅賦公平,對於延後繳納的稅款,是否應設計某種「成本機制」以防止資源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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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稅務行政救濟與緩繳規定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以及「文書更正」的法律實務理解,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的細微限制有相當好的敏銳度。
延期與分期繳納的法律要件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與第 26-1 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為經濟弱勢者,導致無法如期繳清稅捐時,確實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法律為了兼顧納稅人負擔與國庫收入,明確規定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逾 3 年**。至於選項 (A) 與 (B),除了期限不符外,依第 26-1 條因財務困難而申請的分期,通常必須按日加計利息,並非全然免息,這也是實務上常考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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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延期與分期繳納
💡 納稅人因特定事由或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上限為三年。
| 比較維度 | 延期或分期繳納 | VS | 查對更正 |
|---|---|---|---|
| 法規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26、26-1條 | — | 稅捐稽徵法第17條 |
| 申請期限 | 規定繳納期間內 | — | 規定繳納期間內 |
| 適用事由 | 天災、財務困難、鉅額補稅 | — | 繳納通知文書記載錯誤 |
| 時間限制 | 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 | 無期限限制,以更正為準 |
💬兩者均須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屬變更履行方式,更正則為錯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