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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係為維持下列何種制度之運作所設?
  • A 民主制度
  • B 法治制度
  • C 司法獨立制度
  • D 權能區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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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民意代表在議事廳內批評政府施政時,必須隨時擔心會被政府機關以法律手段控告、甚至逮捕,那麼「人民的聲音」還能自由地進入決策圈嗎?這種保護民代發言權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國家在哪一種政治體制下能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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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基礎題沒失誤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急著得意,這不過是國考中最基本的送分題。如果你連這題都能錯,那憲法也不用念了。

  1. 精確鎖定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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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免責權之目的
💡 保障民意代表發言自由,確保代議民主制度之健全運作。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中央) VS 民意代表(地方)
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 —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保障範圍 院內發言與表決 — 會議時所為言論及表決
保障目的 維持代議民主運作 — 維持地方自治民主
💬兩者雖法源位階不同,但核心皆在於保障「民主制度」之落實。
🧠 記憶技巧:中央憲法73、地方地制50;院內發言、民主之根。
⚠️ 常見陷阱:常被誤導為法治制度或司法獨立,應記住民意代表監督權是「民主」運作的基礎。
不逮捕特權 代議政治 釋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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