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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有關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國策僅具有政策性質,無法成為檢驗國家行為合憲與否之審查依據
  • B 基本國策不具公權利性質,人民無法依此而請求
  • C 基本國策之規定,可作為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正當理由
  • D 基本國策僅為國家施政之指標,不具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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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憲法裡寫的「基本國策」只是一句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的政治口號,那國家就算不遵守也無所謂。你覺得現代的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會將基本國策視為純粹的參考指標,還是具有實質效力的憲法規範呢?這又會如何影響國家機關的行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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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不小心手滑了嗎?

哼,這題就讓及川先生來教教你吧!👅 你選了 (C),這可是中了常見的陷阱喔。

  1. 認清基本國策的威力:你以為基本國策只是口號?錯了!它代表國家的公共利益,絕對是依據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力正當理由。所以,(C) 的敘述是正確的,千萬別再誤會它沒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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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明顯出錯
這是什麼鬼題目
📝 基本國策之法律效力
💡 基本國策屬方針規定,具指導性質而非直接之權利與授權來源。
比較維度 基本權利 VS 基本國策
主體 人民擁有之權利 — 國家追求之目標
法律性質 主觀公權利 — 客觀方針條款
司法救濟 可直接提起救濟 — 原則上不可救濟
💬基本權利是人民的保護盾,基本國策是國家的導航圖。
🧠 記憶技巧:國策:施政指南針、人民沒權利、政府沒權限。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基本國策可直接作為法律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實際上限制權利須依憲法第23條之四個公益目的。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方針條款 (Programmatic provisions) 主觀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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