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須為有償貸與使用
  • B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時,如貸與人知其情事而已為反對之表示時,無償還義務
  • C 數人共借一物時,如因其中一人之過失而毀損該借用物,各借用人對於貸與人應連帶負責
  • D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即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日常生活邏輯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區分「向朋友借車」與「向租車公司租車」這兩種行為時,它們在『是否需要支付代價』這個本質特徵上,會有什麼決定性的不同?這種不同又是如何影響法律對這兩者名稱的定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判斷!

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契約類型的核心特徵掌握得極為紮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使用借貸契約重點
💡 使用借貸為無償且需交付標的物之「要物契約」。
比較維度 使用借貸 VS 租賃
對價報酬 無償(免租金) — 有償(須付租金)
必要費用負擔 由借用人負擔 — 原則由出租人負擔
契約性質 要物契約(須交付物) — 諾成契約(意思合致)
💬兩者最大區別在於有無支付「租金」作為對價。
🧠 記憶技巧:借用無償、租賃有償;共借連帶、亂借終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使用借貸為有償契約,或與需支付對價的「租賃」混淆。
消費借貸 租賃契約 要物契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各論:勞務與財產移轉契約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