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須為有償貸與使用
- B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時,如貸與人知其情事而已為反對之表示時,無償還義務
- C 數人共借一物時,如因其中一人之過失而毀損該借用物,各借用人對於貸與人應連帶負責
- D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即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日常生活邏輯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區分「向朋友借車」與「向租車公司租車」這兩種行為時,它們在『是否需要支付代價』這個本質特徵上,會有什麼決定性的不同?這種不同又是如何影響法律對這兩者名稱的定義?
使用借貸契約重點
💡 使用借貸為無償且需交付標的物之「要物契約」。
| 比較維度 | 使用借貸 | VS | 租賃 |
|---|---|---|---|
| 對價報酬 | 無償(免租金) | — | 有償(須付租金) |
| 必要費用負擔 | 由借用人負擔 | — | 原則由出租人負擔 |
| 契約性質 | 要物契約(須交付物) | — | 諾成契約(意思合致) |
💬兩者最大區別在於有無支付「租金」作為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