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於 15 日內,改裝甲之廚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將一部分工程轉由第三人丙協助完成
- B 若約定由乙提供改裝材料,推定價額外應另支付材料價金
- C 依民法規定,甲應先支付全額報酬,始得請求乙完成全部工作
- D 甲得隨時與乙終止契約,且無須任何賠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請人幫你改裝家裡的設施。在法律眼中,你更關心的是「這項工程如期、如質完工」,還是「每一根螺絲都必須由老闆本人親自鎖上去」?另外,如果你在工程進行到一半時突然改變心意不想做了,你覺得法律應該如何在「保障你解約的自由」與「補償對方已投入的勞力成本」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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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承攬契約(民法第 490 條)的核心在於**「完成工作」**。除非工作性質具備高度人格化(如大師親筆作畫)或契約特別約定,否則承攬人原則上可使用輔助人(第三人)來達成目標。因此 (A) 正確。
- (B) 材料費原則上推定已包含在報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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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承攬契約要點
💡 承攬人以完成工作為目的,定作人依約給付報酬之法律關係。
| 比較維度 | 承攬契約 | VS | 委任契約 |
|---|---|---|---|
| 契約目的 | 完成特定之工作 | — | 為他人處理事務 |
| 報酬給付時期 | 原則後付(完成交付時) | — | 原則後付(另有約定除外) |
| 任意終止權 | 定作人隨時終止但須賠償 | — | 當事人雙方均得隨時終止 |
| 次承攬/轉委任 | 原則上得使他人完成一部 | — | 原則上應親自處理 |
💬承攬重在「結果之完成」,委任重在「事務之處理與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