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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於 15 日內,改裝甲之廚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將一部分工程轉由第三人丙協助完成
  • B 若約定由乙提供改裝材料,推定價額外應另支付材料價金
  • C 依民法規定,甲應先支付全額報酬,始得請求乙完成全部工作
  • D 甲得隨時與乙終止契約,且無須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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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請人幫你改裝家裡的設施。在法律眼中,你更關心的是「這項工程如期、如質完工」,還是「每一根螺絲都必須由老闆本人親自鎖上去」?另外,如果你在工程進行到一半時突然改變心意不想做了,你覺得法律應該如何在「保障你解約的自由」與「補償對方已投入的勞力成本」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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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承攬契約(民法第 490 條)的核心在於**「完成工作」**。除非工作性質具備高度人格化(如大師親筆作畫)或契約特別約定,否則承攬人原則上可使用輔助人(第三人)來達成目標。因此 (A) 正確。
    • (B) 材料費原則上推定已包含在報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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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承攬契約要點
💡 承攬人以完成工作為目的,定作人依約給付報酬之法律關係。
比較維度 承攬契約 VS 委任契約
契約目的 完成特定之工作 — 為他人處理事務
報酬給付時期 原則後付(完成交付時) — 原則後付(另有約定除外)
任意終止權 定作人隨時終止但須賠償 — 當事人雙方均得隨時終止
次承攬/轉委任 原則上得使他人完成一部 — 原則上應親自處理
💬承攬重在「結果之完成」,委任重在「事務之處理與信任」。
🧠 記憶技巧:承攬三部曲:後付報酬、得轉他手、終止要賠。
⚠️ 常見陷阱:易誤認定作人有「無條件」終止權,實際上隨時終止需伴隨損害賠償義務。
委任契約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契約之工作物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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