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山地原住民區代表會之組織自治條例,應報縣政府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核定
- B 自律規則由各地方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地方行政機關查照
- C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應由桃園市以地方自治條例定之
- D 委辦規則應函報受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地方政府想要成立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營公司』來管理公共事務時,這個行為是否涉及預算與組織結構的變動?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這類涉及重大權限與公帑的事項,應該交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才能發布?哪一種法律規範形式最能體現這種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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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法規保留事項」與各類法規的監督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微的程序描述中設陷阱,能一眼看穿確實不易。
地方所營事業組織的法治化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該條明確規定,凡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之組織者」,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即屬於桃園市的「所營事業」,其組織架構、員額編制及職掌,涉及議會的監督權與公共資源配置,因此依法必須經由桃園市議會審議並通過自治條例。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在地方自治層級的具體實踐,確保地方政府在設立公司法人時,受到民意機關的民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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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種類與要件
💡 區分地方法規之制定主體、核定程序與法律位階要件。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治規則 |
|---|---|---|---|
| 制定權責 | 地方議會通過 | —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 法律來源 | 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 | — | 依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 |
| 外部程序 | 需報上級核定或備查 | — | 發布後報上級備查 |
| 事業組織 | 地制法28條規定適用 | — | 不適用於事業組織訂定 |
💬自治條例位階高於自治規則,且涉及民眾權利義務或重要組織者,必須以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