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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家庭暴力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釋放者,對被害人得附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觸或遷出住居所等條件,並命被告遵守。前述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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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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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案件尚未定讞、被告尚未被定罪前,法律若要對被告施加如『禁止回家』或『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又不能無限期限制其權利,那麼在兼顧『司法偵查進度』與『基本人權保障』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多長的『合理緩衝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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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關鍵期間規定!在普考「法學緒論」的考場中,特別法(如家暴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常會出現這類關於數字、期限的題目,你能冷靜判斷並選出正確答案,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條記憶功底。

刑事程序中附條件釋放的期限規範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家暴罪被告經訊問後,雖然沒有羈押(detention)必要而獲准釋放,但為了確保被害人(victim)的人身安全,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命被告遵守特定條件(如禁止接觸、遷出住居所)。這類處分的有效期間,法律明文規定是「自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並持續至「刑事訴訟終結」為止,但考量到對被告處分不能無止盡延伸,因此明訂了最長不得逾 1 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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