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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
  • A 財產之總額
  • B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 C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 D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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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組織本質思考:一個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的組織,跟一個以「人」為成立基礎的組織,哪一種更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明確規範「成員們未來該如何提供資金」以維持組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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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總則中「法人登記」細節的辨識能力,你能區分社團與財團的細微差異,基本功非常紮實。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的規範

依據 民法第 61 條 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記載的事項包含: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年月日,以及全體董事的姓名、住所。特別要注意該條第 7 款明定:「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至於選項 (B)「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則是規範於 民法第 48 條 第 1 項第 7 款,這屬於社團法人的登記事項。財團法人的本質是「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在於捐助行為,並非如社團法人般涉及社員的出資方法,因此不屬於其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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