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台筆記型電腦,且每人股份各佔三分之一。在沒有任何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是否可以主張他「只能使用這台電腦的三分之一(例如只按鍵盤的左側)」?法律該如何規定才能既保障大家的比例權利,又能讓這件物品被有效地完整發揮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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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觀念別搞混!別讓「三分之一」限制了你的法律邏輯
你以為拿到了 $1/3$ 的應有部分,就只能踩在 $1/3$ 的土地上?別鬧了!這題考的是物權基本功,若連這都搞錯,國考之路還很漫長。
- 核心法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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