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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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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台筆記型電腦,且每人股份各佔三分之一。在沒有任何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是否可以主張他「只能使用這台電腦的三分之一(例如只按鍵盤的左側)」?法律該如何規定才能既保障大家的比例權利,又能讓這件物品被有效地完整發揮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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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別搞混!別讓「三分之一」限制了你的法律邏輯

你以為拿到了 $1/3$ 的應有部分,就只能踩在 $1/3$ 的土地上?別鬧了!這題考的是物權基本功,若連這都搞錯,國考之路還很漫長。

  1. 核心法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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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使用與管理
💡 共有物管理採契約優先,無約定則依多數決,使用則按比例及於全部。
比較維度 使用收益 (818條) VS 管理行為 (820條)
權利範圍 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決定共有物利用方式
決策門檻 個別行使(不需同意) — 多數決(過半+過半)
契約限制 受分管契約限制 — 契約約定優先於法律
常見行為 在地上散步、居住 — 出租、修繕、改良
💬使用權是共有人對物的基本權利,管理權則是對共有關係的集體決策機制。
🧠 記憶技巧:管理共有物:契約大於多數決(過半+過半);使用共有物:比例及於全部。
⚠️ 常見陷阱:易誤認『按應有部分使用』是僅能使用特定比例面積(如 1/3),實則指權利範圍遍及物之每一寸,但受他共有人限制。
共有物處分(土地法34-1) 共有物分割 分管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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