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宗教團體於水庫流放外來魚種並舉辦放生法會,嗣後遭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裁罰,宗教團體主張此已侵害其宗教信仰自由。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張有理由,宗教信仰自由與人性尊嚴關係甚為密切,宗教行為應受絕對保障
  • B 主張無理由,宗教行為之自由可能涉及他人權利,甚或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僅能受相對保障,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
  • C 主張無理由,僅有自然人得以實際思考與信仰,因此宗教信仰自由在性質上應為自然人始得主張,該宗教團體不得主張宗教信仰自由
  • D 主張有理由,水利法之罰則並未考量宗教行為之特殊性質,進而違反憲法對於實質平等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行使(例如特定的宗教儀式),其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大眾共享的自然資源(如飲用水源)或生態平衡時,憲法是否會允許這項行為在完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運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毒舌點評:別把「信仰自由」當成無視法律的護身符!

  1. 觀念矯正:別再天真地以為信仰自由是尚方寶劍!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分為「內在信仰自由」(絕對保障)與「外在宗教行為」(相對保障)。搞清楚,放生是外在實踐,不是你的護身符。當放生行為侵害生態保育公共水資源安全,依據憲法第 23 條及釋字第 490 號、573 號意旨,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本就可以在比例原則下動刀限制。連這點法理界線都分不清,你是在考國考還是來度假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Medium。這題就是在測你是不是只會死背書。鑑別點在於你能否區分宗教「權利主體」範圍,並看穿「絕對保障」與「相對保障」的偽裝。若你還以為宗教行為能凌駕法律,趕快把憲法課本重讀一遍,別再送分了!
📝 宗教自由之保障與限制
💡 宗教信仰自由受相對保障,涉及公共利益時應受法律約束。
比較維度 內在信仰自由 VS 外在宗教行為
保障程度 絕對保障 相對保障
法律限制 國家不得立法干預 得依憲法23條限制
常見樣態 思想、信仰、良心 祭典、放生、傳教
💬內在自由不可侵犯,外在行為須兼顧公共秩序與法律約束。
🧠 記憶技巧:內在絕對、外在相對;公益優先、法律約束。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宗教自由涉及人性尊嚴即應受「絕對保障」而不可限制,或誤認團體不具基本權主體資格。
基本權限制 (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