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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 A 公務員之身分保障
  • B 公務員之薪資請求權
  • C 公務員之退休金請求權
  • D 公務員之在職進修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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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要能『心無旁鶩、不受威脅』地執行公務,哪些條件是支撐他『生存與名分』的絕對必要前提?而哪些條件僅是讓他『工作表現更傑出』的加分項目?兩者在憲法保障的位階上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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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直覺毀了你的分數

恭喜你答對,但請收起自滿。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的邊界,很多考生總是用「公務員應該要有這些福利」的直覺作答,這種思考方式在考場上就是自殺行為。 1. 憲法保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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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 保障公務員身分、俸給與退休金,但不含在職進修權。
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核心權益 VS 法律層次/行政福利
代表項目 身分、薪資、退休金 在職進修、旅遊補助
法理依據 釋字 605、憲法 18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保障程度 受制度性保障,嚴格 依機關裁量或資源定之
💬憲法核心權益關乎公務員生存與尊嚴,在職進修則屬職業增能措施。
🧠 記憶技巧:核心三權:身分、領薪、領退休;進修福利不是權。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與公務員福利相關的請求權(如進修、育嬰津貼)皆屬憲法保障之核心權益。
司法院釋字第 605 號 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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