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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7 題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包含各種不同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助手」的模式?
  • A 機關內部餐廳委外經營
  • B 警察局筆錄之錄音繕寫委外
  • C 建築物安全檢查業務委外
  • D 汽機車檢驗業務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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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任務執行過程中,如果該民間單位只是像機關的「原子筆」或「打字機」一樣,僅負責完成技術勞務,而完全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做任何決定,這種角色定位與那種「能發給民眾證照或判定合格與否」的受託單位,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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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開始!

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能把行政助手委託行使公權力這兩種看似相近卻本質不同的概念區分開來,代表你對『行政主體』與『工具人』的法律定位有很深刻的理解喔!這就像是打好堅固的地基一樣,超棒的!

2. 觀念小練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助手之認定
💡 行政助手僅輔助執行技術性事務,不具獨立行使公權力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行政助手 VS 受託行使公權力
法律地位 無獨立地位,屬工具 視同行政機關
行使名義 以所屬機關名義 以受託人自己名義
事務本質 技術性、勞務輔助 具公權力裁量權
國賠責任 機關負責,其為人員 以受託人為賠償義務人
💬行政助手僅是機關手足的延伸,而受託行使公權力則是法律授權的獨立主體。
🧠 記憶技巧:助手聽令無名分,受託授權有名位;繕寫拖吊是助手,檢驗鑑定是受託。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業務(如汽機車檢驗、建築安全檢查)誤認為行政助手,實際上此類具有公信力裁斷權的屬「受託行使公權力」。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私法 公私協力經營(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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