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至遲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15 日內公布或發布
  • B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至遲應於 2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 C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至遲應於 20 日內公布
  • D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議會自律」的角度思考:當地方議會只是要訂定一套規範「自己內部如何開會」的規則時,為了維持立法權的獨立性,你認為這類規則應該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實質性的「核准決定」,還是僅需「告知並存查」即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核定期限與自律規則的規範

同學在選項 (B) 跌入陷阱,往往是因為將一般行政程序或行政救濟的處理期間誤植於此。事實上,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收到核定申請後,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而非兩個月。這種微小的數字差異,正是國考中常見的精細度考驗。 至於 (A) 與 (C) 的錯誤,同樣集中在程序時限的誤記。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無論是議決後的自治條例或經核定之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自治條例後或核定文送達後至遲應於「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並非 15 日或 20 日。而最正確的答案 (D) 則涉及了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自主權:依同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為辦理內部事務,得訂定 自律規則,性質上屬於機關內部規章,因此僅需報請各該上級政府「備查」即可,無需經由核定程序,這展現了議事自律的權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治法規程序與期限
💡 釐清地方自治法規之公布時限、核定程序與自律規則之監督方式。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律規則
制定機關 立法機關議決 — 立法機關訂定
公布/發布 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地方立法機關發布
監督方式 報請上級核定或備查 — 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公布期限 收到後30日內 — 法律未明定30日限制
💬自治條例對外發生效力需行政機關公布;自律規則屬議會內部自治,僅需備查。
🧠 記憶技巧:公布期限通通30天;核定原則1個月、最長2個月。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公布期限誤植為15或20日,或將自律規則的「備查」誤導為「核定」。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分 核定與備查之行政法效力 地方制度法第30條之違憲與違法審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與行政程序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