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二 題
二、勞動基準法有關正常工作時間延長與彈性調整機制,請列舉那些情形需要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試考生對「集體勞權」介入「個別勞動條件變更」的熟悉度。勞基法在給予雇主彈性時,設置了「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的門檻。考生需在腦中檢索所有涉及「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例假調整」的條文。關鍵字包含:二/四/八週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例假調整、女性夜間工作。回答時,應逐條列出條號與對應的情形,並強調「無工會者」始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的法律位階。
勞資會議同意權要件
💡 調整工時、加班與特殊勞動條件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
- 實施 2、4、8 週變形工時,應依第 30、30-1 條經集體同意。
- 加班啟動及放寬單月 54 小時上限,應依第 32 條經集體同意。
- 縮短輪班間隔及挪移例假,應依第 34、36 條經集體同意。
- 女性夜間工作之實施,應依第 49 條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