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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環境工程] 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第 二 題

二、請說明事業單位所產生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如何認定為廢棄物或資源物?廢棄物與資源物之合法處理與再利用方式(途徑)有那些?各方式(途徑)之主管機關分別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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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環保行政的兩大法令門神:『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回答重點在於:1. 物質性質的判定(有無市場價值、有無棄置意圖、是否具污染風險);2. 處理路徑的區分(處置、回收、再利用);3. 權責機關的釐清(環境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採用表格或條列方式呈現,層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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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廢棄物」與「資源物」的法律屬性界定,以及其後的管理架構(處置 vs. 再利用)與權責劃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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