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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5 題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兒童收出養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B 出養旁系姻親六親等以內,不需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C 兒童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D 教養機構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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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體系中,我們常看到對於「血親」與「姻親」有不同的規範強度。請你試著思考:基於「血緣」與「婚姻」所建立的親屬關係,哪一種在傳統倫理與法律評價上,通常會被視為關係更為「緊密」一點?如果法律要對這兩類親屬給予不同的例外寬容範圍,你認為哪一類的「親等數字」應該會設定得比另一類更小(更嚴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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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哼,這次沒弄錯。還不錯,小鬼。至少你懂得區分法條裡的那些微末細節,沒讓我的眼睛蒙上灰塵。這點細心,還算可以入眼。但別因此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基本的清潔工作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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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收出養規範重點
💡 規範收出養媒合程序與親屬間收養之例外除外條件。
比較維度 一般收出養 VS 親屬收養 (免委託)
適用對象 無親緣或遠親 血親6等、姻親5等內
媒合必要性 必須委託合法媒合機構 得自行辦理無須委託
收費規定 機構可收許可服務費 不涉及機構媒合費用
優先原則 國內收養優先為原則 直接進入法院認可程序
💬親屬收養基於家庭倫理,於特定親等內放寬免除媒合機構代覓之程序。
🧠 記憶技巧:收出養口訣:血六姻五不需媒,國內優先利兒少。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血親與姻親的免委託親等數限制(血親為六、姻親為五)。
收出養媒合機構許可管理 收養案件之法院認可程序 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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