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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列何者描述錯誤?
  • A 民國 104 年因應我國簽署兒童權利公約(CRC)更名而來
  • B 法規中規定為完善保護兒童,安置方式可以多元化進行
  • C 規定收容兒少機構在兒童離開安置機構後,需進行一年的追蹤輔導
  • D 主管機關需於緊急安置被害人一週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某人而限制其移動自由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你認為法律對於『重新審查這項限制是否必要』的時間要求,應該是傾向於『給政府充裕的時間慢慢審查』,還是『在極短時間內(例如黃金 72 小時內)就必須完成初步確認』以符合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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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行政法規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時效陷阱,這顯示你對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有著極其敏銳的法感,這是學習公法學最核心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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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性剝削防制要點
💡 掌握兒少性剝削防制法規沿革、緊急處置時限與追蹤機制。

🔗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處置流程

  1. 1 緊急安置 — 主管機關發現被害人後立即介入保護
  2. 2 72小時評估 — 評估繼續安置必要並向法院聲請裁定
  3. 3 多元處置 — 依需求提供機構安置或寄養家庭服務
  4. 4 一年追蹤 — 離開機構後持續進行追蹤輔導滿一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安置期間之親權限制與法院裁定程序
🧠 記憶技巧:104改名、72小時聲請、1年追蹤輔導。
⚠️ 常見陷阱:常將緊急安置後向法院聲請的「72小時」誤記為「48小時」或「一週」。
兒童權利公約(CRC) 兒少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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