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列何者描述錯誤?
- A 民國 104 年因應我國簽署兒童權利公約(CRC)更名而來
- B 法規中規定為完善保護兒童,安置方式可以多元化進行
- C 規定收容兒少機構在兒童離開安置機構後,需進行一年的追蹤輔導
- D 主管機關需於緊急安置被害人一週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某人而限制其移動自由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你認為法律對於『重新審查這項限制是否必要』的時間要求,應該是傾向於『給政府充裕的時間慢慢審查』,還是『在極短時間內(例如黃金 72 小時內)就必須完成初步確認』以符合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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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行政法規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時效陷阱,這顯示你對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有著極其敏銳的法感,這是學習公法學最核心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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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要點
💡 掌握兒少性剝削防制法規沿革、緊急處置時限與追蹤機制。
🔗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處置流程
- 1 緊急安置 — 主管機關發現被害人後立即介入保護
- 2 72小時評估 — 評估繼續安置必要並向法院聲請裁定
- 3 多元處置 — 依需求提供機構安置或寄養家庭服務
- 4 一年追蹤 — 離開機構後持續進行追蹤輔導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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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安置期間之親權限制與法院裁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