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A 甲、乙超速互撞,卻波及路旁行人丙,造成丙受重傷
- B 甲因經營不善,無法給付貨款於丙,遂將其商號經營,由乙概括承受
- C 甲委由乙代為處理二手車銷售事宜,然乙遲未將該二手車交付於丙
- D 甲、乙以每月 2 萬元共同向丙承租公寓,並明示對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時,甲、乙卻遲未給付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中,如果代理人辦事不力導致契約沒結案,法律通常是傾向讓「背後的本人」承擔外部責任,還是會強制要求代理人與本人必須一起對外『綁在一起』負擔所有債務?什麼情況下法律才需要額外規定『連帶』來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