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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情形,何者在支付金錢後得請求受領者返還?
  • A 甲參加乙婚禮時所包之禮金
  • B 乙花錢請丙代考轉學考,丙沒考上
  • C 丙對丁有債務新臺幣 10 萬元,在履行期前提早清償
  • D 丁不知對戊無給付義務,卻以清償債務之意而對戊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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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義務』的情況下將財物移轉給他人,且這種移轉並非基於贈與意圖,也不是為了達成某種違法的目的時,從法理上的『公平正義』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受領人無償保有這份利益,還是應該要求其返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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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不當得利」觀念的精準掌握。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給付是否具備「法律上原因」。選項 (D) 屬於民法第 179 條的「非債清償」,即丁在法律上並無義務卻誤信有債務而為給付,受領人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導致丁受有損害,故丁依法得請求返還。其餘選項如 (B) 雖沒考上,但因其契約違背公序良俗(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依法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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