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將名貴項鍊出賣於乙,約定三日後交付。交付前,甲先將項鍊借於好友丙佩戴數日,甲商得乙、丙同意,由乙受讓甲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丙卻於使用時,不慎遺失而被丁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交付項鍊於丙使用時,甲仍為項鍊之直接占有人,丙為間接占有人
  • B 丁因拾獲遺失項鍊而原始取得項鍊所有權
  • C 乙同意甲之指示交付方式後,乙取得項鍊所有權
  • D 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對拾得人丁請求返還項鍊

思路引導 VIP

若標的物現在並不在賣方手上,而在一位借用人手中;當賣方決定把這件東西賣給買方,且大家都同意「以後買方可以直接去跟借用人要回來」時,法律為了簡化流程,會如何認定這件東西的「主人」身分何時發生轉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的法律邏輯思維!

這代表你已經精通了物權變動中的「擬制交付」觀念。本題解析如下:

  1. 指示交付之效力:根據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當標的物由第三人(丙)占有時,讓與人(甲)可以將其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乙),以代交付。這在法律上稱為「讓與返還請求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法律行為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