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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登記為 A 屋之所有人,乙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視為甲為 A 屋之所有人
  • B 視為乙為 A 屋之所有人
  • C 推定甲為 A 屋之所有人
  • D 推定乙為 A 屋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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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官方紀錄與一個人的實際使用行為發生衝突時,法律為了讓社會大眾能有一個統一、可信的標準來判斷權利歸屬,會傾向於賦予哪一種形式「初步的法律效力」?且這種效力是「絕對不可推翻」,還是「在沒有相反證據前先當作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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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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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
💡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登記之權利推定力優於占有事實。
比較維度 不動產 (房屋土地) VS 動產 (一般物件)
公示方法 地政機關「登記」 事實上的「占有」
法條依據 民法第 759-1 條 民法第 943 條
推定力效力 登記人推定為所有人 占有人推定為權利人
兩者衝突時 登記效力絕對優先 不適用占有之推定
💬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制度,故登記之推定力會排除占有之推定力。
🧠 記憶技巧: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占有;登記強於占有,推定而非視為。
⚠️ 常見陷阱:易誤將「占有」視為權利來源,或混淆「推定」(可反證推翻)與「視為」(法律擬制,不可輕易反證)。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善意受讓制度 物權變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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