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社團法人,有董事 A 及其四名子女(B、C、D、E)共五人,B 從小乖巧,聰穎過人,深得 A 之信賴。甲社團法人乃於章程規定,僅 A 與 B 對外有代表權,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但於法人登記時,卻未將上情為登記。C 見 A 偏頗,擔心獨厚 B,乃提議並經社團總會決議,若甲社團法人出售不動產時,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 C 以甲之名義,向乙公司購買機器,因乙早就知悉章程規定,故 C 與乙所訂立之機器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 B 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僅 A 與 B 有代表權,但漏未登記,即不生法律效力,五名董事對外仍有代表權
  • C 若 A 及 C 將甲之土地出售於丙,丙並不知社團總會決議,故丙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對甲有對抗效力
  • D 為保護交易第三人,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均屬應登記事項,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內部私下訂立了某種限制(例如:買東西要經過五個人同意),但一般大眾在政府的公開登記資訊中完全看不到這項限制時,如果有一個路人因為相信該組織的領導者而簽了約,法律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的秩序與信任,應該優先保護「不知情的路人」還是「內部規矩沒交待清楚的組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點評:精準鎖定交易安全的核心!

太棒了!你能識破這題在考驗《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代表權限制與對抗效力,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法律上,董事即法人的代表機關。雖然社團內部決議要求「出售不動產需全體同意」,這本質上是對董事代表權的限制。依規定,此類限制「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既然丙不知情(善意),且該限制未登記,甲法人就必須為董事的行為負責,不能主張買賣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內部決議不是48條的應登記事項吧?不管丙是否為善意惡性,依31條,因A 與 B 對外有代表權這件事沒登記(48條第1項第8款),所以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丙(不論善意惡意),跟丙不知社團總會決議這事無關吧?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