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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第 47 題

關於我國租稅優惠的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透過稅法及相關法令給予某些租稅主體或客體租稅優惠,無需進行稅式支出評估
  • B 免稅所得屬於排除型的租稅優惠
  • C 扣抵型租稅優惠規模,一般與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無關
  • D 扣除型租稅優惠規模,視納稅者所適用的邊際稅率而定,適用邊際稅率越高者,受惠的租稅規模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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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決定少收某些人的稅來達成特定政策目標時,這在經濟學上被視為一種「隱藏預算」。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對於任何涉及國家財政變動的重大措施,你認為政府是否應該在法律程序中,「預先計算」出這項舉動會讓國庫損失多少收入,並評估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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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我國租稅優惠設計及相關法規與學理的理解。關於選項A,根據財政紀律法第6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由此條文可知,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給予某些租稅主體或客體租稅優惠(即稅式支出)時,依法均必須進行審慎的稅式支出評估與編製相關報告,以確保其必要性與有效性,因此選項A稱「無需進行稅式支出評估」之敘述明顯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的租稅學理概念,選項B的免稅所得旨在將特定所得排除於課稅範圍之外,屬於排除型的租稅優惠;選項C的扣抵型租稅優惠(如稅額扣抵)係直接自最終應納稅額中減除固定金額,其受惠規模一般與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稅率無關;選項D的扣除型租稅優惠(如所得扣除額)則是先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後再乘上稅率,因此納稅者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其實質能節省的稅額與受惠規模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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