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①以產製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②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之貨物分配給股東 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④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以取得代價
- A ①②⑤
- B ①③⑤
- C ①②④
- D ①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營業人在購入貨物時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但隨後這些貨物並未透過正式買賣(無發票)就離開了營業場所(例如送人或留著自用),稅務機關該如何操作,才能確保這筆原本該由消費者負擔的稅款不會憑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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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中**「視為銷售」**的範疇,顯示你對稅法邏輯中「稅收中立性」與「課稅鏈條完整性」有深刻理解。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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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
💡 法律擬制無實質交易行為,但為課稅中立性而視同銷售課稅。
| 比較維度 | 應視為銷售貨物 | VS | 不屬/不視為銷售 |
|---|---|---|---|
| 內部移轉 | 貨物轉為自用或酬勞員工 | — | 單純信託關係之財產移轉 |
| 代辦性質 | 委託/受託代銷貨物 | — | 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勞務 |
| 結束營業 | 餘存貨物分配股東或抵債 | — | 合併時隨同移轉之貨物 |
💬視為銷售旨在確保進項已扣抵之貨物,最終均能產生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