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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①以產製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②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之貨物分配給股東 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④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以取得代價
  • A ①②⑤
  • B ①③⑤
  • C ①②④
  • D ①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營業人在購入貨物時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但隨後這些貨物並未透過正式買賣(無發票)就離開了營業場所(例如送人或留著自用),稅務機關該如何操作,才能確保這筆原本該由消費者負擔的稅款不會憑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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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中**「視為銷售」**的範疇,顯示你對稅法邏輯中「稅收中立性」與「課稅鏈條完整性」有深刻理解。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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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
💡 法律擬制無實質交易行為,但為課稅中立性而視同銷售課稅。
比較維度 應視為銷售貨物 VS 不屬/不視為銷售
內部移轉 貨物轉為自用或酬勞員工 — 單純信託關係之財產移轉
代辦性質 委託/受託代銷貨物 — 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勞務
結束營業 餘存貨物分配股東或抵債 — 合併時隨同移轉之貨物
💬視為銷售旨在確保進項已扣抵之貨物,最終均能產生銷項稅額。
🧠 記憶技巧:自用分配與抵債,代購代銷要課稅;專業勞務信託移,不列銷售免爭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信託移轉」或「醫師、律師之專業勞務」計入視為銷售範圍。
營業稅課稅範圍 信託財產移轉課稅 進項稅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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