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人事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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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內政部核發租金補貼的行為定性為「授益行政處分」。接著發現申請人不符資格,引出「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爭點。應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第119條切入,討論行政機關之撤銷權裁量及人民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對於「解決方式」,則需針對題目中『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的情境,精準連結至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並準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善意受領人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責任」之規定。建議論述順序:1. 定性原處分為違法授益處分並探討機關之撤銷權;2. 討論信賴保護原則及撤銷之裁量;3. 提出不當得利返還之阻卻事由(利益不存在)或機關裁量不予撤銷作為解決方案。答題時間建議為 25-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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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1.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及信賴保護原則;2.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3. 善意受領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之免還規定與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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