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人事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A 長照機構與 B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 B 衛生局)簽有「B 直轄市特約長期照顧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行政契約書」(下稱行政契約),提供相關喘息服務,行政契約中有 A 長照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B 衛生局發現 A 長照機構有虛報費用之情事,依行政契約之約定可處虛報費用金額 10 倍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B 衛生局遂限期通知甲繳納,催繳函並有「若逾期不履行,本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記載。假設 A 長照機構甲逾期仍未繳還公費,B 衛生局得否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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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確認本案基礎法律關係為「行政契約」,且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接著應從「執行名義的適法性」切入,分析B衛生局發出的「催繳函」定性為何。考生必須熟悉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契約上之權利,若無法規明文授權,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單方命相對人為給付。因此,該催繳函僅屬觀念通知,不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行政處分」執行名義。最後,需點出若要合法移送強制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應以「該行政契約」本身為執行名義,並須說明經首長認可等法定要件。建議論述順序:1. 定性催繳函之法律性質;2. 說明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要件;3. 探討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的正確操作方式。答題時間建議為 25-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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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核心為:1.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行使權利(追討違約金)之方式;2. 催繳函(單方命給付)之法律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3.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名義(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4.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之適用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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