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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漁業行政] 漁政管理

第 五 題

五、為實現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我國漁政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規定那些事項,達成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10 分)另外,一艘宜蘭籍漁船在基隆八斗子距岸 1 浬使用拖網作業,經海巡機關當場查獲,已明顯違反「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公告事項,請說明該公告之法律性質,並請說明後續應由何機關如何處置?(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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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漁業法》第44條關於資源保育的授權公告事項,此為漁政管理的基礎法條。對於案例題,需依序拆解:1. 公告性質(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2. 管轄機關(行政罰法第29、31條,探討行為地與船籍地之競合);3. 處罰程序與實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陳述意見、漁業法第65條罰鍰與第10條證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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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漁業法》第44條資源保育授權公告事項、法規命令之定性,以及地方管轄權競合與違規裁處程序。 【解析】 壹、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結構調整得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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