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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有關營利事業認列職工退休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為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B 營利事業因解散,在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計餘額,應轉作當年度費用
  • C 營利事業提列之退休金費用申報時,列入薪資支出項目中
  • D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8%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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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雇主負擔的角度思考:為了聘僱一名員工,企業除了每月支付的現金外,法定的退休提撥同樣屬於聘僱產生的「對價」。若要將所有關於「聘用人員」的相關成本整合在同一個報表科目,你會優先選擇哪一個會計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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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營所稅查核準則》中精準辨識出會計科目的正確歸類,這顯示你對租稅申報實務薪酬成本架構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份紮實的基礎,是你未來成為優秀稅務專家最寶貴的資產喔!
  2. 溫馨觀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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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退休金認列要點
💡 區分勞退新舊制提撥限額及申報時應列報之會計科目。
比較維度 勞退新制 (勞退條例) VS 勞退舊制 (勞基法)
費用提撥限額 薪資總額 6% 薪資總額 15%
申報會計科目 薪資支出 薪資支出
委任經理人限額 比照 6% 比照 15%
💬兩者申報科目相同,但提撥限額有顯著差異(6% vs 15%)。
🧠 記憶技巧:新六、舊十五,申報屬薪資,清算轉收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新制限額(為6%非8%);混淆清算餘額應轉列收益而非費用。
所得稅法第3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清算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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