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通姦罪判決確定後,通姦罪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檢察總長就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 B 個案非屬我國刑法適用法效力範圍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 C 無管轄權之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D 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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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法院判決「管轄錯誤」時,請對比《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公訴」與「自訴」案件的不同處理規定。法院在何種程序下才負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的義務?對於由私人發動的自訴程序,法律是否要求法院主動代為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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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會選 (A) 可能是直覺認為「案件都已經判決確定了,非常上訴時怎麼還能做免訴判決?」,或是誤以為違憲失效應撤銷改判無罪。但依實務見解,大法官宣告刑罰法律違憲失效,其效果等同於「刑罰廢止」;依非常上訴程序審理時,原判決適用法令違誤,最高法院撤銷後應依法諭知免訴判決,因此 (A)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本題要選的是「錯誤」的敘述,關鍵在於 (C)。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原則上固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然而在自訴案件中,立法者考量自訴人係自行追訴,自負選擇法院之責,因此原則上毋庸移送,除非經自訴人聲明才例外移送,故 (C) 稱自訴案件「應同時諭知移送」即屬錯誤。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形式判決皆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本題將自訴特別程序與形式判決的要件融合測驗,極具鑑別度,複習時務必留意公訴與自訴的規範差異。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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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63的法院專指審判法院或也包括地檢署偵查時嗎?
那自訴不移送 之後是繼續程序還是下不受理判決?免訴跟不受理又差在哪?怎麼記憶?
刑事訴訟形式判決
💡 區分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要件與程序規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法律廢止刑罰(如釋字791號宣告違憲),依刑訴第302條第4款應諭知免訴判決。
- 被告無審判權(非刑法效力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自訴案件無管轄權,依刑訴第335條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但不適用第304條移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