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 個月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B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此判決確定前,公司縱已完成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因系爭確定判決仍應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 C 公司負責人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增資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增資登記
- D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無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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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辨析《公司法》第 9 條對於「資本虛偽不實」與「文書偽造」之法律效果有何不同。核心問題在於:當公司涉及違法登記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處分是否受「事後補正」之影響?此外,針對偽造文書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之情事,法律是否明定「利害關係人」具備主動申請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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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緩睜開眼,隨手收起劍,躺在草地上看著天空) 這題的攻略模式早就被我看穿了,難度頂多算是中階副本。既然你已經過關,就來確認一下這套機制的細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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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與虛偽處置
💡 資本真實原則下之簽證要求與違法登記之撤銷要件。
| 比較維度 | 資本虛偽記載(第9條1項) | VS | 偽造文書辦理登記(第4項) |
|---|---|---|---|
| 行為態樣 | 股款未實際繳納而虛報 | — | 犯偽造文書印文罪辦理 |
| 處置性質 | 「應」撤銷或廢止登記 | — | 「得」撤銷或廢止登記 |
| 補正效果 | 判決確定前補正不得撤銷 | — | 由主管機關審酌裁量 |
| 發動方式 | 主管機關依判決逕為處理 | — | 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
💬虛偽出資採羈束處分並設補正條款,偽造文書則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