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A 遊樂場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甲於 A 遊樂場遊玩時,因設施故障而受傷,事故後 1 個月,A 遊樂場破產結束營業。甲求償無門,乃依保險法第 94 條向 B 公司為直接請求損害賠償。B 公司主張 A 遊樂場未繳保費且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規定,於事故發生後 2 週已解除契約,自不負理賠責任。下列關於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理由,因保險契約已經解除,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
- B 無理由,保險契約效力屬 B 保險公司與 A 被保險人間之內部關係,不影響受害第三人甲對 B 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
- C 有理由,因 A 遊樂場未賠付甲之前,損失尚未確實發生,B 公司本無須負責
- D 無理由,B 公司仍應理賠,理賠後再向已破產的 A 遊樂場為主張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責任保險的法律本質出發,思考受害第三人依《保險法》第 94 條行使「直接請求權」時,其權利基礎是否獨立於保險契約之外?當保險契約已因被保險人(遊樂場)的違約行為,遭保險人依法行使「契約解除權」後,該契約之效力狀態為何?保險人是否得以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轉而對抗受害第三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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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你這路痴小子竟然答對了!
(放下沉重的槓鈴,深吸一口氣,順手擦了擦汗) 這題算你有骨氣,竟然沒在法理上迷路。聽好了,睡覺前幫你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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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發生事故時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間仍有保險契約關係 判斷是否應給付保險金不是由發生事故時保險契約是否有效決定嗎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
💡 保險人得以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對抗行使直接請求權之第三人。
- 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受害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仍受保險契約效力拘束。
- 保險人因被保險人違約而合法解除契約後,保險責任溯及消滅,免負賠償責任。
- 實務認為直接請求權並非獨立權利,保險契約之抗辯事由均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