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13年
[衛生與護理類] 專業科目(2)
第 23 題
性別平等已是普世價值,關於目前臺灣為朝向性別平等所訂立的重要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第1002條:夫妻結婚後之住所,應以夫的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 B 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C 民法第1003 - 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夫承擔之
- D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已婚之夫或妻任一方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包括單親及未婚爸媽
思路引導 VIP
在現行法治架構下,我國民法如何調整『住所決定權』與『子女姓氏決定權』以落實憲法層級的性別平等?是維持特定的性別偏好,還是強調雙方的『合意契約』與『比例分擔』之法理精神?請同學進一步思考,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如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保障育兒權利時,其適用對象是否僅限於法律上的『已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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