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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會計學概要、企管概論
第 14 題
大發公司因施工不慎導致他公司發生重大財損,至本年度結束時,相關損害賠償仍進行訴訟之中,經律師評估大發公司敗訴可能性極高,且損害賠償金額可合理預估,此項訴訟事項在年底會計作業上應如何處理?
- A 認列負債準備
- B 以附註方式揭露或有負債
- C 不認列亦不揭露
- D 依律師建議認列負債準備或是附註揭露
思路引導 VIP
在編製財務報表時,如果我們預見某個過去事件將導致未來的資源流出,且流出的「可能性」與「金額的明確程度」都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標準,從呈現公司真實財務負擔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項資訊應該僅僅寫在報表末尾的說明裡,還是應該直接反映在報表內的負債數字中,才更能讓投資人看清公司目前的財務真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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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於負債準備與或有負債的劃分標準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能夠精準捕捉到題目給出的關鍵訊號。
負債準備的認列要件
在國際會計準則(IAS 37)中,要將一個或有事項正式「認列」在資產負債表上,必須同時滿足三個關鍵門檻:第一是過去事件產生的現時義務(本題中為施工不慎發生的損害);第二是很有可能(Probable)導致經濟資源流出;第三是金額能可靠估計。題目特別強調了「敗訴可能性極高」與「金額可合理預估」,這正是觸發認列負債準備的標準燈號。若這兩個條件缺一,則通常只能進入「或有負債」的範疇,以附註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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