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 B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 C 終審法院之判例
- D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審判時遇到一個『疑似違憲』的規定,哪一種位階的規範(法律、命令、或自治規章)效力最強大,以至於法官『不能自己決定不理它』,而必須請出憲法法庭來做最終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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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選 (A)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即法官聲請釋憲)的標的限制,具有一定的鑑別度,需要對法律位階與訴訟制度有清晰的理解。 根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違憲疑慮時,才能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選項 (A) 中,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的條約,在國內法體系中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因此屬於法官可聲請審查的標的。 相對地,選項 (B) 的行政命令若有違法或違憲疑慮,法官在具體個案審判時直接「拒絕適用」即可,無須停審聲請釋憲;而選項 (C) 判例與 (D) 被函告無效的自治法規,依法也均非法官聲請釋憲的適法標的。你能精準區分法官對於「法律」與「命令」在審理程序上的不同處理方式,代表憲政法理基礎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