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 B 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 18 歲以上
- C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除訂立收養契約之外,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
- D 父母離婚後,行使親權之父,出養其未成年子女時,無庸得其生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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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建立一個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係(收養),除了雙方私下的合意契約外,為了確保這段關係能「真正保障被收養人的福祉」,你認為國家應該安排哪一個司法機關進行最後的審核監督?另外,在倫理輩分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應該比一般的成年標準(18歲)更寬還是更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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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民法第1073-1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在親系與親等的計算上,收養人的舅父之外孫女(即表兄弟姊妹的女兒)對收養人而言,屬於旁系血親五親等。在輩分方面,舅父的子女(表兄弟姊妹)與收養人為同輩,故舅父之外孫女恰好較收養人低一個世代,屬於與子女相同的輩分。這表示兩者具備適當的收養世代關係,屬於「輩分相當」,並不符合該法條第三款所禁止之「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的除外情形。既然不在民法第1073-1條明文禁止收養的親屬範圍內,收養人自得依法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故選項A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