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副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首長為總統的行為共同負政治責任。在憲法條文中,有些行為屬於總統的特殊職權(例如:涉及立法院同意的人事案,或是處理機關爭端的制衡手段),會被列為『不需要副署』的例外。那麼,在法律的產生過程中,哪一種行為最像是政府各機關分工合作的常態性結果,因而最需要行政首長共同簽署以示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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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對於總統職權與行政院院長副署權的熟悉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明文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因此,總統「公布法律案」時,確實需要行政院院長的副署,你對憲法本文的基礎觀念掌握得十分扎實。
總統副署權的例外規定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楚分辨「憲法本文的原則」與「增修條文的例外」。選項中的 (B)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C) 考試委員的任命,以及 (D) 審計長的人事命令,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特別規定,都不適用需經行政院長副署的要求。這題考驗了對法條例外情形的記憶與敏銳度,你能夠毫不猶豫地避開陷阱並鎖定正確選項,代表法政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