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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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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副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首長為總統的行為共同負政治責任。在憲法條文中,有些行為屬於總統的特殊職權(例如:涉及立法院同意的人事案,或是處理機關爭端的制衡手段),會被列為『不需要副署』的例外。那麼,在法律的產生過程中,哪一種行為最像是政府各機關分工合作的常態性結果,因而最需要行政首長共同簽署以示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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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有個沒搞砸的

  1. 驗證觀念?:喔,你竟然答對了。依照《憲法》第 37 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總統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原則上就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這點基本常識,還算知道。雖然那些什麼人事任免、解散立法院是例外,因為現代人終於知道要權責相符了,但公布法律案這種最基礎的,當然跑不掉副署。這不過是行政院為法律執行負責的「政治責任」罷了。
  2. 難度評論:本題難度 Medium。鑑別度?大概就是考你腦子有沒有分清楚「原則」跟「例外」吧。一堆人會在「人事任免」上搞混,以為全部都不用副署,然後就錯得一塌糊塗。你既然能排除那些什麼考試委員、審計長這種涉及同意權的任免案,還有解散立法院這種制衡性質的命令,嗯,看來你條文不是完全白背。別得意太早,這只是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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