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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第 二 題

📖 題組:
海巡人員查緝走私毒品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請試論述:(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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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拘提或逮捕的注意事項,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的人身自由保障規定(如權利告知、解送時限)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實務安全規範。解題時可分為「法定程序面」、「實務執行面」及「本案(毒品走私)特殊考量」三個層次進行論述,展現理論與實務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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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拘提與逮捕係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重大強制處分。執行時除須恪遵《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外,亦須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落實執勤安全與證據保全。 【論述】 一、法定程序面(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

小題 (一)

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法令依據及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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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逕行拘提」,應直覺聯想《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的「緊急拘提」(逕行拘提)規定。作答時除了精確默寫出法條的四款法定情形外,務必點出海巡人員的「司法警察(官)」身分權限,以及事後「即時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的程序補正要件,並將走私毒品之實務情境適度代入(如重罪、共犯等),以突顯理論與實務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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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海巡人員依法具備司法警察(官)身分,於查緝走私毒品案件時,若遇嫌犯有逃亡或串滅證之虞且情況急迫,不及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發動「逕行拘提」(學理上稱緊急拘提),以保全犯罪嫌疑人。 【論述】

📝 拘提逮捕執行要點
💡 人身自由限制需恪遵法定告知義務、時效及現場安全保全措施。

🔗 執行拘提逮捕標準作業程序

  1. 1 接觸與控制 — 出示令狀身分,控制嫌犯活動空間。
  2. 2 權利告知 — 告知犯罪嫌疑、沈默權、辯護權及提審權。
  3. 3 附帶搜索 — 依刑訴法§130搜身及隨身物,扣押違禁物。
  4. 4 通知與解送 — 通知親友,並於24小時法定時限內解送。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自拘捕至解送過程中之「夜間訊問限制」與「法定障礙時間扣除」。
🧠 記憶技巧:答題架構:程序告知(法)、解送時限(時)、附帶搜索(安)、毒品特性(特)。
⚠️ 常見陷阱:在申論答題時,容易漏掉《提審法》的告知義務,以及忽略毒品案件中「保全電磁紀錄」與「防止滅證」的實務操作細節。
現行犯逮捕 附帶搜索之範圍 逕行拘提要件 解送與24小時時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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