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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兩岸校際書面約定,應向那個機關事前申報?
  • A 大陸委員會
  • B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C 教育部
  • D 所屬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專業受管制的機構(例如學校)要對外進行專業領域的合作契約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它向「負責該項專業事務」的中央部會申報,還是向「負責處理政治地域事務」的協調單位申報,才更符合專業審核的行政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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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文教交流的細節規範有著紮實的理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

根據兩岸條例第 33-3 條的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進行校際合作並簽署書面約定時,應向「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事前申報。雖然這類事務帶有跨區域的性質,但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教育品質與校園交流的單純化,採取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制的原則。也就是說,既然主體是「學校」,那麼第一線的監督與管理職責便落在教育行政最高機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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