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政府對於計畫移居發生戰亂或瘟疫之國家或地區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勸阻
- B 警告並講習
- C 禁止出國
- D 處以罰鍰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對國民想前往具備高度風險的地區時,在憲法保障「遷徙自由」的前提下,你認為政府應該採取何種強度的手段,才能既達到提醒危險的義務,又不至於過度侵害人民自主決定去留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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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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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我國移民法規中關於國民移居的安全保障措施,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
移居安全之勸阻原則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法律明文規定,政府對於計畫移居到發生戰亂、瘟疫或受排斥之國家或地區的國民,其處置手段為**「勸阻(discourage)」**。這項規定的出發點是基於政府對國民的安全保護義務,但同時必須兼顧《憲法》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因此,行政機關僅能採取非強制性的引導措施,而不能隨意禁止國民出國或施以罰鍰,這也是為什麼 (A) 是唯一符合法理與現行法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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