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看護工作
-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C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
- D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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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在制定國籍政策時,對於「補充性勞動力」與「專業人才」在台定居的期待是否有區別?如果某些工作類別被《就業服務法》歸類為短期補充人力的性質,那麼在計算這類人員「是否有意願並具備條件永久融入我國社會」時,法律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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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合法居留」的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移民法規中是相當容易混淆的考點。
歸化居留期間的法律排除規定
在本題中,判斷的核心在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雖然外國人持有居留證在台停留,但並非所有的居留類別都能計入歸化所需的居留時間。根據該條文,凡是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而取得的居留期間,均不予採計**。這包含了選項中的 (A) 看護工作(第 9 款)、(B) 海洋漁撈(第 8 款)以及 (C)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工作(第 10 款)。而選項 (D) 演藝工作屬於該法條第 6 款,不在排除範圍內,因此其居留期間是可以合法列入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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